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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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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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一、為便利收容人與其家屬、最近親屬、律師、辯護人或其他具特定情形之人接見,本監設置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或其他通訊設備,提供其等即時聯繫。
二、申請對象、理由、每月接見次數限制及規定期間:
(一)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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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不列入接見次數;喪亡後1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7日內)
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3個月,均未與其接見及通信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機關基於人道考量,或認有助於機關管理之必要
(不列入接見次數;依實際提出)
收容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請求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不列入接見次數;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
(二)請求接見者:家屬或最近親屬(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律師或辯護人(不列入接見次數;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本項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急迫聯繋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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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不列入接見次數;喪亡後1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7日內)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不列入接見次數;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不列入接見次數;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年滿65歲或未滿12歲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不列入接見次數;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三)本點第一項及第二項未列接見次數者,以每月2次為原則(收容人及請求接見者併於計算)。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三、接見時間及人數:接見每次以30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接見人數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
四、申請程序及方式:申請人須於規定之期間檢具相關文件,填具申請單(可至本監機關網頁下載或接見登記處索取)以電話、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之方式申辦。
五、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請以電話聯繫機關取消;如未依本監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得拒絕申請。
六、有關本監拒絕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及接見過程中中止接見情形,請參閱「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七、聯絡電話及傳真:
電話:(06)9213281
傳真:(06)9214784
八、表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