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申辦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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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申辦方式 | 應備文件 | 申請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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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接見申請 | 網路/電話 /臨櫃/傳真 | 1.遠距接見申請單。 2.證明符合接見適用對象相關文件。 |
可立即回應辦理情形。 |
電話預約接見 | 電話/臨櫃 | 在本監已申請一般接見達一次以上者或證明符合接見適用對象相關文件。 | 可立即回應辦理情形。 |
申請在(出)監證明 | 臨櫃/電話 /傳真/郵寄 | 身份證明文件。 | 可立即辦理交件。 |
委託書用印 (指紋) | 臨櫃/電話 /傳真 | 身份證明文件。 | 2日內辦妥後回覆。 |
返家探視 (喪亡) | 臨櫃/電話 /傳真/郵寄 | 1.死者之死亡證明書。 2.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
應於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前二日,備齊文件送予矯正機關,由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
返家探視 (病危) | 臨櫃/電話 /傳真/郵寄 | 1.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 2.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三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
應於醫療機構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生命危險文件之三日內,備齊文件送予矯正機關,由矯正機關陳報矯正署核准後辦理。 |
返家探視 (災害) | 臨櫃/電話 /傳真/郵寄 | 1.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2.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
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備齊文件送予矯正機關,由矯正機關陳報矯正署核准後辦理。 |
移監申請 | 臨櫃/電話 | 1.受刑人之父母、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有子女未滿十二歲。 2.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疾病或身心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 上述情形受刑人得檢具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證明及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監獄申請移入指定之監獄。 |
由矯正機關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監督機關審查。 |
作業廠商申請加工服務 | 臨櫃/電話 | 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書、負責人印鑑證明、公司證明。 | 辦妥後再行回應,作業時間約需一個星期7天。 |
自營商品販售業務 | 網路/電話 /臨櫃/傳真 | 訂購人姓名、電話、地址。 | 可立即辦理交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