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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辯護人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5
  • 資料點閱次數:2601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及看守所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一、接見時間:

律師、辯護人接見應於平日辦理,時段為上午0830時至1130時及下午1400時至1630時,但有特別事由且無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時,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方式:

  1. 現場申辦: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830 時至1130 時及下午1400時至1630時,攜應備文件至本機關總務科提出申請。
  2. 電話預約:於接見日之前一個上班日下午16:30時前,以傳真方式(06-9218362)提出申請,並以電話確認本機關受理狀況,申請書請至總務科承辦人處索取或於本機關網站下載。

三、應備文件:

  1. 辯護人:應繳驗律師及身分證明文件、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2. 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及身分證明文件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3. 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及身分證明文件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4.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5. 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矯正機關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本機關查驗。

四、機關單一窗口連絡方式:

總務科,連絡電話:06-921328206-9211151#1503

五、注意事項:

  1. 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2. 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3.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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