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辯護人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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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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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及看守所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一、接見時間:
律師、辯護人接見應於平日辦理,時段為上午08:30時至11:30時及下午14:00時至16:30時,但有特別事由且無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時,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方式:
- 現場申辦: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8:30 時至11:30 時及下午14:00時至16:30時,攜應備文件至本機關總務科提出申請。
- 電話預約:於接見日之前一個上班日下午16:30時前,以傳真方式(06-9218362)提出申請,並以電話確認本機關受理狀況,申請書請至總務科承辦人處索取或於本機關網站下載。
三、應備文件:
- 辯護人:應繳驗律師及身分證明文件、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 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及身分證明文件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 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及身分證明文件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 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矯正機關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本機關查驗。
四、機關單一窗口連絡方式:
總務科,連絡電話:06-9213282;06-9211151#1503
五、注意事項:
- 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 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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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辯護人預約接見申請表.pdf59 KB 109-12-14 下載次數: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