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業務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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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在監出監證明
一、申請在監證明書時,應由在監之受刑人本人提出申請,受刑人之家屬不得代為申請,可請受刑人申請後郵寄回家。
二、申請補發出監證明書時,應由出監受刑人本人來監或郵寄向本監申請。
(一)本人來監申請:檢具身份證、印章。
(二)郵寄來監申請:影印身份證正、反面,並敘明理由、服刑等相關資料。
三、承辦科室:戒護科名籍股電話:(06)921-3282或(06)921-1151轉1502、1503。
申請返家探視或奔喪
一、前言:受刑人因其家庭發生特別事故,基於孝道倫理之考量,得申請返家探視或奔喪,藉以安定其情緒,並維持其與家庭間之互動關係。
二、依據: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三、申辦條件:
(一)返家探視(喪亡):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
(二)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
(三)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傷害。
四、辦理要件及流程:
(一)所需檢具文件:
1.返家探視(喪亡):
(1)死者之死亡證明書。
(2)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2.返家探視(病危):
(1)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
(2)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三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3.返家探視(災害):
(1)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2)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申辦流程:因本監地處離島,為避免文件寄送延誤時效,請備齊所需文件後,先行電話聯繫承辦人並傳真上述文件,俟承辦人審核文件無誤後,轉送受刑人依程序提出申請。惟文件正本仍須迅速寄予承辦人補正或於受刑人返家 探視(奔喪)時交予戒護人員攜回。
五、核准權限規定:
(一)返家探視(喪亡):經機關首長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二)返家探視(病危、災害):經機關首長同意,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六、聯絡地址、電話及傳真:
地址:澎湖縣湖西鄉鼎灣村1-1號
電話:戒護科(06)9213281、9211151轉2005、2006
戒護科名籍股(二辦)(06)9213282、9211151轉1502、1503
傳真:戒護科(06)9214784
戒護科名籍股(二辦)(06)9218362
七、線上申辦:採憑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