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業務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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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便民措施
申請在監出監證明
一、申請在監證明書時,應由在監之受刑人本人提出申請,受刑人之家屬不得代為申請,可請受刑人申請後郵寄回家。
二、申請補發出監證明書時,應由出監受刑人本人來監或郵寄向本監申請。
(一)本人來監申請:檢具身份證、印章。
(二)郵寄來監申請:影印身份證正、反面,並敘明理由、服刑等相關資料。
三、承辦科室:總務科名籍股電話:(06)921-3282或(06)921-1151轉1502、1503。
申請返家探視或奔喪
一、前言:受刑人因其家庭發生特別事故,基於孝道倫理之考量,得申請返家探視或奔喪,藉以安定其情緒,
並維持其與家庭間之互動關係。
二、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
三、申辦條件:
(一)返家探視: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生命危險者。
(二)返家奔喪: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亡時。
四、辦理要件及流程:
(一)所需檢具文件:
1.返家探視:
(1)病危通知單正本。
(2)診斷證明書正本。
(3)戶籍謄本正本(必須足資證明受刑人與病危者之關係)。
(4)申請書(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保證書。
2.返家奔喪:
(1)死亡證明書正本。
(2)訃聞。
(3)戶籍謄本正本(必須足資證明受刑人與亡者之關係)。
(4)申請書(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保證書。
(二)申辦流程:因本監地處離島,為避免文件寄送延誤時效,請備齊所需文件後,先行電話聯繫承辦人並傳真上述文件,俟
承辦人審核文件無誤後,轉送受刑人依程序提出申請。惟文件正本仍須迅速寄予承辦人補正或於受刑人返家
探視(奔喪)時交予戒護人員攜回。
五、核准權限規定:
(一)返家探視:經機關首長同意,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二)返家奔喪:經機關首長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六、聯絡地址、電話及傳真:
地址:澎湖縣湖西鄉鼎灣村1-1號
電話:總務科(06)9213282、9211151轉1502、1503
戒護科(06)9213281、9211151轉2005、2006
傳真:總務科(06)9218362
戒護科(06)9214784
七、線上申辦:採憑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