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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中文網 :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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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業務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6
  • 資料點閱次數:3325

申請在監出監證明

 一、申請在監證明書時,應由在監之受刑人本人提出申請,受刑人之家屬不得代為申請,可請受刑人申請後郵寄回家。

 二、申請補發出監證明書時,應由出監受刑人本人來監或郵寄向本監申請。
     (一)本人來監申請:檢具身份證、印章。
     (二)郵寄來監申請:影印身份證正、反面,並敘明理由、服刑等相關資料。

 三、承辦科室:總務科名籍股電話:(06)921-3282或(06)921-1151轉1502、1503。

 四、線上申辦:採憑證作業採非憑證作業

申請返家探視或奔喪

 一、前言:受刑人因其家庭發生特別事故,基於孝道倫理之考量,得申請返家探視或奔喪,藉以安定其情緒,並維持其與家庭間之互動關係。

 二、依據: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三、申辦條件:
     (一)返家探視(喪亡):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
     (二)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
     (三)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傷害。

 四、辦理要件及流程:
     (一)所需檢具文件:
       1.返家探視(喪亡):
         (1)死者之死亡證明書。
         (2)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2.返家探視(病危):
         (1)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
         (2)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三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3.返家探視(災害):
         (1)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2)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申辦流程:因本監地處離島,為避免文件寄送延誤時效,請備齊所需文件後,先行電話聯繫承辦人並傳真上述文件,俟承辦人審核文件無誤後,轉送受刑人依程序提出申請。惟文件正本仍須迅速寄予承辦人補正或於受刑人返家 探視(奔喪)時交予戒護人員攜回。

 五、核准權限規定:
     (一)返家探視(喪亡):經機關首長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二)返家探視(病危、災害):經機關首長同意,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六、聯絡地址、電話及傳真:

     地址:澎湖縣湖西鄉鼎灣村1-1號

     電話:總務科(06)9213282、9211151轉1502、1503
               戒護科(06)9213281、9211151轉2005、2006

     傳真:總務科(06)9218362
               戒護科(06)9214784

 七、線上申辦:採憑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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